安徽省财政厅公告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第24号令,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的有关规定,我厅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的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查。现将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143家会计师事务所(第一批)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告。公告信息如与事实不符,请来电0551—5100275,5100322(传真)或来信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(邮编230061)举报。
自2005年3月1日起,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公告信息内容变更的,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我厅备案。凡未按要求备案的,我厅将按照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安徽省财政厅
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[安徽省]关于公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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